這本關於離婚和再婚的免費書籍的研究始於探索聖經對離婚和再婚的教導。離婚和再婚是罪嗎?當我研讀聖經中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種種真諦時,我不禁自問:“為什麼我們以前沒有發現這些呢?”
本書目錄-離婚和再婚是罪:為什麼我們以前沒意識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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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約聖經中,上帝憎惡離婚。
- 離婚和再婚是兩件不同的事,因此是兩個不同的、但又相關的討論主題。
- 上帝使男人和女人合而為一。
- 在再婚中,什麼行為構成通姦?
- 為什麼離婚不等於通姦
- 再婚中的婚外情有何重要意義?
- 再婚中的通姦:一種行為還是一種狀態?
- 上帝與以色列離婚的有趣例證
- 上帝和以色列人離婚的例子,對離婚和再婚有什麼明確的解釋?
- 聖經進一步證明,第一次婚姻不會因為離婚而結束。
- 再婚並不會結束第一次婚姻
- 上帝說什麼會結束一段婚姻?
- 「例外條款」是什麼意思?
- 耶穌時代拉比們的教導
- 基督徒離婚是如何違背上帝不可將信徒告上法庭的誡命的。
- 離婚如何使人與神隔絕-寬恕與和解的必要性
- “若有人不為自己謀生”
- 如果一對夫妻在成為基督徒之前離婚再婚,這會有什麼影響嗎?
- 再婚夫婦的結婚誓言如何不能凌駕於上帝的律法之上?
- 恩典並不能阻止再婚成為罪。
- 心腸剛硬並不能使離婚再婚的罪過變得正當。
- 為什麼在馬太福音 5:32 和 19:9 中,“休妻”指的是“離婚”,而不僅僅是“分居”?
- 「不受奴役」是否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再婚?
- 耶穌時代的文化與我們今天的文化非常相似。
- 早期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的論述
- 新國際版聖經的不準確性如何改變了教會對離婚和再婚的看法。
- 離婚母親再婚後,孩子為何得不到真正的父親?
- 如果再婚夫妻與第二任妻子育有子女怎麼辦?
- 為什麼再婚夫妻需要分居
- 如果一對夫妻在成為基督徒之前就已經離過婚,然後又再婚了呢?
- 需要努力與第一位配偶和解
- 之前單身的人與離婚者結婚後,是否可以再婚?
- 婚姻僅限於今生,且是暫時的。
- 恩典在再婚情境中的作用
- 擁有私人秘書如何導致離婚和再婚
- 基督與教會的婚姻
- 關於離婚和再婚,我們可以持有任何我們想相信的觀點,但是…
- 教會是如何令上帝感到厭倦的
- 這條路是不是太窄、太難了?
- 並非所有人都會接受耶穌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
- 如果這篇文章讓你生氣了怎麼辦?
- 有關離婚和再婚的更多信息
了解並理解聖經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至關重要。如果我們渴望與神建立更親密、更深刻的關係,並希望幫助他人也與神建立更深的關係,那麼正確理解耶穌關於離婚後再婚的教導就顯得尤為重要。
耶穌曾說:「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了」(太 5:32)。耶穌的意思是,所有娶了離婚女子的人都犯了姦淫嗎?這種姦淫是指一次性的行為,還是指持續的姦淫狀態?一個人再婚後,需要做些什麼才能徹底悔改犯下姦淫的罪?
您是否渴望獲得一些超越那些老生常談的概念、解釋、闡述和觀點的新見解?本網站將為您帶來一些新的視角和思考。您或許不會完全認同文中的內容,但聖經研究報告定能激發您的思考。我們的目標是幫助您在研讀我們分享的教會所面臨各種問題的研究成果時,在心中形成對耶穌真理的理解。
通姦是嚴重的罪行,教會無權輕視。在新約聖經中,上帝多次告訴我們,犯了通姦罪且不悔改的人不能上天堂。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 6:9-10)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醉酒、荒宴,以及諸如此類的事。我從前告訴過你們,現在又告訴過你們,行不死的人19191191111)。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希伯來書 13:4)
離婚和再婚這件事,有可能成為決定一個人永生或死亡──上天堂或下地獄──的關鍵因素。有一天,我們每個人都將由耶穌基督按照上帝的律法接受審判,而不是由下級法院(地方教會或你的牧師)對上帝律法的解讀來審判。如果你的教會或牧師認為某種離婚和再婚的情況不是罪,而上帝卻認為它是罪,那麼到了審判日,身處其中的人就再也無法明白上帝的真理,悔改並得救免於地獄之苦。
因此,離婚和再婚對我們來說至關重要,我們必須確切地了解上帝對此的教導。地獄的永恆太過漫長,我們絕不能冒險輕信他人的觀點和推理。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真理,什麼是上帝眼中的對錯。
離婚和再婚是許多人面臨的重要議題。許多婚姻因離婚而破裂。如今,教會的離婚率與非基督徒族群並無二致。每個人都對此有自己的看法,每個人都有權利對離婚和再婚發表意見。然而,他人分享的個人觀點和人為的推理往往會掩蓋上帝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當一些備受尊敬、學識淵博的基督教人士提出某種錯誤的論證時,這種情況尤其突出。當謬誤被一再當作真理傳播時,相信它的人就會越來越多。那些相信某種錯誤論證的人,也會認為上帝的真理是錯的。因此,上帝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真理對他們來說就難以理解,因為它與他們所聽到的以及他們所認為的真理不符。
我們需要像庇哩亞人一樣,親自查考聖經中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看看那些被信誓旦旦地宣稱為真理的說法是否屬實。在我查核所讀所聞的過程中,我發現教會裡有許多謬誤被當作真理來宣揚。一些我曾經非常尊敬的人,並沒有像我以為的那樣進行過認真的研究。我也發現,他們常常依賴他人的著作,而不是認真研讀聖經。
關於離婚和再婚,聖經的教導尚未被完全研究透徹,儘管人們對此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和著述。聖經是一座蘊藏著豐富屬靈真理的寶庫,還有更多值得我們去探索。事實上,隨著越來越多的謎題逐漸揭開,我仍在不斷學習。

「剛離婚」並非解決婚姻問題的簡單或合適方案。本書將從聖經的角度闡明,為什麼離婚和再婚並非上帝的旨意。
舊約聖經中,上帝憎惡離婚。
在舊約中,摩西允許離婚,這給今天的人們帶來了許多困惑。然而,在舊約的最後一卷書中,上帝明確表示祂憎恨離婚。上帝在瑪拉基書2章16節說:「祂恨惡休妻,因為休妻的人用強暴遮蓋自己。」上帝不只表明祂憎惡離婚,祂還說,當一個人與配偶離婚時,就斷絕了與祂的團契。祂說,祂不接受休妻之人的敬拜。上帝說:「你們又行了這事,用眼淚、哭泣、哀號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祂不再看顧供物,也不再樂意從你們手中接受。你們卻說:『這是為什麼呢?』因為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之間作見證,你曾用詭詐、2 3 : 14立的伴侶,是你的伴侶」(約拉)。
從舊約的這段經文可以看出,離婚在上帝眼中是一件嚴肅的事。上帝憎惡離婚。那麼,上帝在新約中是否說過祂對離婚的看法有所改變呢?
離婚和再婚是兩件不同的事,因此是兩個不同的、但又相關的討論主題。
許多人出於討論的目的,將離婚和再婚混為一談。例如,他們常常認為,如果一個再婚者不能被教會接納,那麼一個離婚者也不能。這種將離婚和再婚混為一談的做法,嚴重阻礙了人們理解上帝對離婚和再婚的教導。人們常認為離婚使人恢復單身,再婚正是離婚的目的。由於再婚被視為離婚的目的,他們便將離婚和再婚等同起來:既然離婚被允許,那麼再婚也應該被允許。然而,聖經並非如此教導。
我們將看到,根據聖經,離婚和再婚是兩件不同的事,因此是兩個不同的、但又相關的討論主題。
在婚姻中,是上帝使男人和女人合而為一。
在探討聖經中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時,一個重要的面向是檢視婚姻的本質。這樣我們才能知道誰有權決定婚姻的解除和個人再婚的合法性。
我們在聖經中發現,婚姻遠不止於政府頒發的結婚證書。在婚姻中,上帝使男女合為一。上帝在瑪拉基書2章15節告訴我們:“他豈不是造了一個嗎?他還有餘剩的靈。為何造一個呢?為要尋求敬虔的後裔。所以,你們要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詭詐地對待自己幼年所娶的妻。”
耶穌也說過,是上帝使男女在婚姻中結合為一體:「耶穌回答說:『你們沒有念過經嗎?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離婚是民事政府制定的法律程序。夫妻可以去教堂結婚,但離婚必須去民事政府辦理。教會既不能授予離婚法律上的合法權利,也沒有聖經依據來授予離婚。
雖然離婚可以終止婚姻的法律層面,但它並不能終止上帝所結合的婚姻的「合一」本質。世俗政府沒有上帝賦予的權柄或能力來拆散祂所結合的婚姻。根據耶穌的教導,婚姻並非因法庭的法律程序而終結。這一點我們稍後會詳細闡述。
上帝所說的婚姻終結的唯一條件是配偶的過世。 「所以,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若嫁給別的男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那律法,雖然嫁給別的男人,也不是淫婦。」(羅馬書 7:3)
在再婚中,什麼行為構成通姦?
耶穌明確指出,再婚也屬於姦淫。以下經文對此有明確說明:
「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了。」(太 5:32 – 「例外條款」經文)
「凡娶被休之妻的,就是犯姦淫了」(太 19:9 – 「例外條款」經文);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了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可 10:11 , 12)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路加福音 16:18)
「所以,妻子若在丈夫活著的時候嫁給別的男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不受這律法的約束了,所以她雖然嫁給別的男人,也不算淫婦。」(羅馬書 7:3)
「通姦」一詞源自希臘文“moichao”,斯特朗編號為3429。在我查閱的所有希臘文字典中,這個字只有一個定義,就是「犯通姦罪」。泰耶斯字典補充說:「與他人的妻子發生非法性關係」 。
《韋氏新大學字典》對“通姦”一詞也只給出了一個定義:“已婚男子與妻子以外的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或已婚女子與丈夫以外的人自願發生性關係。”
耶穌補充道,即使沒有實際發生性行為,一個人在腦海中幻想與另一個女人發生性關係,也犯了姦淫的罪。耶穌說,一個人如果在腦海中渴望與另一個女人發生性關係,那麼他在心裡就已經犯了姦淫。馬太福音5:28:“但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根據耶穌所使用的希臘文「通姦」一詞的定義,再婚中的通姦行為是指與前夫或前妻仍在世的人發生自願性關係。因此,耶穌所說的“凡娶被休之妻的,或被休之人另娶他人的,都是犯了通姦罪”,其含義是離婚並不能解除之前的婚姻關係。
再婚夫婦之間的性行為就是通姦。耶穌用來指稱通姦的希臘文語,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定義。
婚外情並非離婚、破壞婚姻關係或單次再婚。再婚後的婚外情指的是離婚再婚夫妻第一次以及之後每一次的性關係。
為什麼離婚不等於通姦
有些人試圖重新定義通姦的含義,將玷污婚姻或離婚本身也納入其中。離婚是對婚姻精神及其他各方面嚴重的玷污行為。但聖經中沒有任何地方將離婚定義為通姦。任何字典或希臘文字典中都沒有將玷污婚姻的行為定義為通姦。通姦是指自願發生的性行為,無論是精神上的還是肉體上的,其中至少有一方已婚。玷污婚姻是通姦的後果。但玷污婚姻和離婚都不是通姦。耶穌明確指出,通姦發生在再婚中,而不是離婚。 「凡娶被休之妻的,就是犯姦淫了。」(太 19:9b)耶穌說,通姦發生在再婚之後,而不是之前。
再婚中的婚外情有何重要意義?
耶穌說:「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了」(太 5:32;19:9),他所說的意義深遠,我很久都沒能領悟。耶穌說這句話的意思是,離婚並不結束第一次婚姻。人們一直以為離婚就意味著第一次婚姻的結束,但耶穌說並非如此。姦淫的罪只有在雙方或其中一方已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如果雙方都未婚,就不能用「姦淫」這個詞,因為姦淫是指已婚男子與妻子以外的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或已婚女子與丈夫以外的人自願發生性關係。
耶穌說“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他的意思是說,男人娶了離婚女子,就等於與別人的妻子同居,因此犯了姦淫罪。耶穌的意思是,離婚並不能使男人或女人恢復單身。如果第一段婚姻已經因為離婚而結束,那麼再婚就不可能構成姦淫。 (耶穌是我們審判日要面對的審判官,如果我們想要進入天堂,就必須理解這位審判官的推理和邏輯。)
政府批准離婚並不意味著在上帝的審判中,一個人的第一次婚姻就此結束。上帝已經將夫妻結合為一體。 「耶穌回答說:『你們沒有念過經嗎?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 19:4-6)。在世俗法庭上宣告離婚,並不能終止上帝所結合的婚姻中「一體與一靈」的層面。
再婚中的通姦:一種行為還是一種狀態?

婚外情是指僅發生在再婚當天的一次性行為,還是指再婚男女在整個婚姻期間的性關係?這個問題常被表述為:「(婚外情的罪)是一種行為還是一種狀態?」許多人傾向於將再婚中的婚外情視為一次性行為,因為這樣再婚夫妻就可以懺悔,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而無需分居或做出任何其他改變。但是,再婚中的婚外情真的只是性行為嗎?
馬太福音19:9和5:32中的「犯姦淫」(通姦)一詞使用了現在式直陳式。史皮羅斯·佐迪亞特斯指出:「現在式表示同時發生的動作,而不是過去或將來發生的動作。它通常指持續或重複的動作。然而,在直陳式中,它也可以表示瞬間發生的動作。直陳式是唯一可以明確區分動作發生時間的語氣。例如:他會去,他們說,她看見了。有些人利用現在式直陳式的定義來論證通姦只發生在婚姻期間,之後不再發生。然而,僅憑現在式直陳式並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每一次通姦行為(再婚後的性關係)都發生在特定的時間點,所有重複的通姦行為也都發生在特定的時間點。同時,現在式並不意味著通姦行為不會再發生。現在時態也暗示著通姦行為可能持續或重複發生。
上帝明確指出,離婚再婚夫婦之間的性行為是通姦。因此,他們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構成通姦。如果他們繼續發生性關係且沒有悔改,就構成通姦。所以,再婚中的通姦既指每次性行為本身,也指持續的犯罪狀態。再婚本身並非通姦。
無論是通姦的行為還是通姦的狀態,都是罪。兩者都會阻礙人與耶穌相交,也無法進入天堂。人若不悔改並停止犯罪,就始終在神面前有罪。一個人不能只悔改通姦的行為,卻繼續犯姦淫,還指望神忽略他仍在犯姦淫的事實。
上帝與以色列離婚的有趣例證
為了更深入地了解上帝對離婚和再婚的態度,我研究了舊約中上帝與以色列「離婚」的記載。我發現了一些以前從未註意到的有趣之處,我相信這些發現有助於澄清我們在婚姻、離婚和再婚教義中遇到的一些難題。無論是在舊約或新約中,上帝都用婚姻的比喻來描述祂與祂子民的關係-在舊約中是與以色列的關係,在新約中是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
在耶利米書3章中,上帝說祂給了以色列(北方的十個支派)一份休書。然而,這並沒有廢除或終止祂與以色列北方十個支派所立的約,即使以色列人與別的神明結合。耶利米書3章1節說:「他們說:『人若休妻,妻子離棄他,歸於別人,他豈能回到她那裡去呢?那地豈不大大玷污嗎?』但你與許多情夫行淫,如今仍要歸向我。這是耶和華說的。
上帝暗示申命記24:1-4中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指示並非祂賜給摩西的命令。在耶利米書3:1中,上帝提到申命記24:1-4時說的是“他們說”,而不是“我說”。隨後,祂無視了離婚的婦人不可回到前夫身邊的命令,說「你們仍要歸向我」。
耶穌也暗示,申命記24:1-4中提到的離婚和再婚是摩西因百姓的要求而允許的,並非上帝的許可。耶穌說,起初並非如此。在馬太福音19:8中,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準你們休妻;但起初不是這樣。」耶穌從未表明申命記24:1-4是上帝賜給摩西的命令。心硬是指拒絕相信上帝的話語,這是一種罪。耶穌不能以心硬為藉口,來為違背上帝的旨意開脫。
此外,我們看到離婚和再婚並沒有終止上帝與以色列的婚姻盟約。在耶利米書3:1-8中,上帝說:「他們說:『人若休妻,妻子離他而去,歸於別人,他豈能再回到她那裡去呢?那地豈不大大玷污嗎?』然而你與許多情人行淫,如今仍要歸向我。這是耶和華說的。你舉目望高處,看看哪裡你未曾與人行淫。他豈會永遠懷怒,豈會忍耐到底嗎?她上了各高山,在各青翠樹下行淫。 」 7 她行了這一切事以後,我說:「你當迴轉歸向我。 「她卻不肯迴轉。她姦詐的妹妹猶大看見了。8 我看見,因背道的以色列犯姦淫的一切緣故,我休了她,給她休書;她姦詐的妹妹猶大卻不怕,也去行淫。
上帝呼召以色列人歸回。祂在第14節說:「因為我已與你們成婚」(即使在離婚之後!) 耶利米書3:12-14:「你們去向北方宣告這些話,說:『背道的以色列啊,回來吧!這是耶和華說的。我必不向你們發怒,因為我是慈悲的,我必不永遠懷怒。』13。你們只要承認自己的罪孽,就是你們得罪了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在各青翠樹下向外邦人行徑,沒有聽從我的話。 這是耶和華說的。
以西結比耶利米年輕。以色列離婚後,以西結被擄到巴比倫,在那裡寫下了他的著作。他見證說,上帝與以色列的約並沒有因離婚和再婚而終止。以西結書 20:40-44「主耶和華說:『在我的聖山,以色列高處的山上,以色列全家,就是這地上的一切人,都要事奉我。在那裡,我必悅納他們,在那裡,我必向你們收取供物和初熟的果子,以及你們一切的聖物。我領你們出萬民,從你們被分散的列國中招聚你們的時候,我必以馨香之氣悅納你們;在列國面前,我必在你們身上顯為聖。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上帝和以色列人離婚的例子,對離婚和再婚有什麼明確的解釋?
- 離婚並不能結束第一次婚姻。上帝在賜給以色列休書之後對她說:「因為我已經娶你了」(耶利米書 3:14)。因此,再婚中的通姦與未離婚的情況並無二致。
- 上帝表明,耶穌也證實,摩西允許離婚再婚、禁止再婚後與前妻復婚的誡命,並非上帝賜予摩西的命令。這是摩西因人心硬而允許的,我們不應效法,也不能以此為離婚再婚辯護。這並非上帝起初的旨意。馬太福音19:8: “耶穌對他們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準你們休妻;但起初不是這樣。’”
- 神的心意是,最初的夫妻要離開其他所有的配偶,回到彼此中間,重新和好。神說:「你們要歸向我」(耶利米書 3:1)。
- 永遠不要放棄希望,離家出走的配偶終會回心轉意。
聖經進一步證明,第一次婚姻不會因為離婚而結束。
在考察離婚是否會使上帝眼中的第一次婚姻無效,從而允許再婚夫婦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時,聖經中還有幾段經文表明,離婚並不會結束一個人的第一次婚姻。
在瑪拉基書2章中,上帝表明,即使離婚發生,祂仍然視他們為夫妻。在第14節,祂在離婚後說:「她仍是你的伴侶,是你盟約的妻子。」上帝在此表明,離婚並沒有終止婚姻盟約。離婚後,她仍然是他的妻子和伴侶。
另一段經文是馬可福音6:16-18。希律聽見這事,就說:「這是我斬首的約翰,他已經從死裡復活了。」原來希律曾派人捉拿約翰,把他綁在監裡,因為他娶了希羅底,就是他兄弟腓力的妻子。約翰曾對希律說:“你娶你兄弟的妻子是不合法的。”
這是希律王和希羅底的故事。公元一世紀後期的猶太歷史學家約瑟夫斯告訴我們,希羅底與她的第一任丈夫離婚後嫁給了希律。這段經文表明,即使她離婚再婚,上帝仍然視她為第一任丈夫的妻子。 「你不可娶你兄弟的妻子。」如果離婚在上帝眼中使第一次婚姻無效,那麼她離婚後嫁給誰都無關緊要。她不再是任何人的妻子,也不可能嫁給她丈夫的兄弟,因為她沒有丈夫,也就無從嫁給他的兄弟。
施洗約翰被希律王和希羅底殺害,因為他告訴他們應該結束這段不道德的再婚關係。這並非他們想聽到的訊息!
新約聖經中的第一位殉道者施洗約翰,因其對離婚和再婚的立場而殉道。
再婚並不會結束第一次婚姻
聖經中沒有任何例子或教導顯示再婚會終止第一次婚姻。聖經中也沒有任何經文顯示與第二個人締結盟約會終止與第一個人的盟約。耶穌明確指出,再婚不會終止第一次婚姻,祂說:「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了。」再婚並不能終止第一次婚姻。一個人只能與他人的配偶發生性關係,才能構成姦淫。如果參與性不道德行為的雙方都是單身,那就是婚前性行為,而不是姦淫。
說再婚會結束第一次婚姻,等於說再婚是與第一次婚姻的「離婚」。耶穌的教導中沒有任何內容顯示再婚是與第一次婚姻的「離婚」。羅馬書7:3清楚地表明,再婚並不能結束第一次婚姻,只有死亡才能結束第一次婚姻。 「所以,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若嫁給別的男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那律法,雖然嫁給別的男人,也不是淫婦。」我在聖經中沒有找到任何表明再婚是「離婚」或結束第一次婚姻的經文。
上帝說什麼會結束一段婚姻?

上帝明確指出,婚姻伴侶一方的死亡會終止他們的婚姻,使他們可以自由地與他人結婚。 「所以,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若嫁給別的男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那律法,雖然嫁給別的男人,也不是淫婦。」(羅馬書 7:3)耶穌在回答撒都該人的問題時也說過,死亡會終止婚姻。 「耶穌回答說:『你們豈不是錯了嗎?因為你們不明白聖經,也不明白神的大能。人從死裡復活以後,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馬可福音 12: 24-25 )從這些經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婚姻在死亡時永恆結束,因為它不會延續到永恆。在《哥林多前書》7:39中,上帝也說:“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要遵守律法;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地嫁給任何人,只是要嫁給主內的人。”
我能找到的唯一一種上帝所說的結束婚姻的方式就是死亡,這樣這個人就可以自由地與另一個人結婚。
「例外條款」是什麼意思?
馬太福音中關於離婚有兩條「例外條款」。我首先註意到的是,這兩條條款所指的並非同一件事。人們常常認為這兩條「例外條款」都允許再婚。然而,馬太福音5:32中的例外條款並非允許再婚。此例外條款僅適用於提出離婚的一方是否因配偶犯姦淫而導致其犯姦淫的情況。該例外條款既不允許離婚也不允許再婚。經文的後半部「凡娶被休之妻的,就是犯姦淫了」徹底否定了該例外條款允許離婚後再婚的說法。馬太福音5:32寫道:“但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犯姦淫了;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 ”
第二個「例外條款」出現在馬太福音19章9節。耶穌在這裡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因為妻子犯了淫亂,就是犯姦淫了;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我發現現代譯者篡改了這節經文,使其與耶穌最初所說的完全不同。新國際版(NIV,以及大多數現代譯本)的譯本與欽定版(KJV)截然不同。新國際版的第一個主要改變是錯誤地將希臘文「pornea」翻譯成「婚姻不忠」。透過改變「pornea」一詞的含義,新國際版聖經(NIV)為所有離婚情況下的離婚和再婚敞開了大門。在所有離婚案件中,至少有一方配偶對另一方不忠。一方配偶提出離婚本身就是嚴重的婚姻不忠。在許多離婚案件中,雙方配偶都認為對方在某種程度上不忠。因此,新國際版聖經錯誤地允許至少一方配偶在所有離婚情況下再婚!
這段經文的第二個重大改變是現代譯本刪除了最後三分之一的內容,即「凡娶被休之妻的,就是犯姦淫」。從聖經中刪除耶穌的話語是錯誤的。這種錯誤導致許多男女犯了姦淫罪,誤以為可以再婚。教會可以修改所使用的聖經版本,但不能改變耶穌在審判日用來定義罪的真正神的話語。
在新約時代及其後的幾個世紀裡,離婚和再婚在羅馬帝國十分普遍;然而,我在公元前300年早期基督徒的任何著作中,都找不到馬太福音19:9中關於離婚後再婚的「例外條款」。早期基督徒總是引用馬太福音5:32 ,但從未引用馬太福音19:9的經文。我認為這意義重大,因為這些代表早期教會的人並不認為耶穌允許離婚後再婚。
將“除了淫亂以外”翻譯成“除了通姦以外”,把通姦作為離婚和再婚的理由存在一些問題。如果一個男人的妻子犯了通姦罪,那麼如果他離婚再婚,妻子的通姦行為如何能阻止他犯通姦罪?或者換句話說,聖經中有任何教導或例子表明,婚姻一方的通姦行為會結束他們的婚姻,使他們在上帝眼中重新成為單身嗎?我沒有找到任何聖經教導或例子顯示通姦會結束婚姻,除非犯通姦的配偶被石頭砸死。如果他或她被石頭砸死,婚姻就會結束。耶穌緊接著這條例外條款的話清楚地表明,他並沒有允許在通姦之後再婚。 「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了」(他沒有給出任何例外)。即使在合法離婚和再婚之後,上帝仍然認為第一次婚姻有效。
那麼,「例外條款」是什麼意思呢?耶穌在馬太福音19章9節回答猶太教徒法利賽人的問題時說了這番話。耶穌說:「除非是犯了淫亂,另娶他人。」淫亂是指在結婚前與未婚者發生性關係。猶太人要求男子必須寫離婚證明書才能解除婚約。約瑟和馬利亞的故事就說明了這一點。約瑟認為馬利亞與別人犯了淫亂,正打算在他們尚未結婚的情況下與她離婚,但上帝阻止了他。 (太 1 : 19-20)
在馬太福音19章9節中,耶穌對這些猶太人,也就是法利賽人說,除非離婚發生在訂婚期間,否則離婚再婚都是罪。即使如此,也只有當未婚妻與他人犯姦淫時,才能解除婚約。耶穌說,如果男子在訂婚期間、結婚前與未婚妻離婚,那麼他就可以再婚。這個例外只適用於猶太人要求離婚才能解除婚約的習俗。我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表明羅馬法律或習俗要求離婚證書才能解除婚約。我們在聖經的其他地方也沒有找到馬太福音19章9節中提到的這個「例外條款」。
耶穌時代拉比們關於離婚與再婚的教導
要正確理解耶穌在馬太福音19章中對法利賽人的回應,我們需要了解更廣泛的背景,以及耶穌時代猶太人對離婚和再婚的立場。法利賽人試探耶穌,想看看他會支持哪個拉比學派的觀點。當時的羅馬社會允許任何理由的離婚。在耶穌時代的猶太人視之與舊約聖經同等重要的口傳律法(或稱《律法書》)中,記載了摩西律法中關於離婚理由的三種解釋(思想流派)。通常人們認為耶穌時代只有兩種思想流派,但我在查閱《密釋納》(即口傳律法)時發現,其實有三種。第三種學派是「無過失離婚」-拉比阿基巴(Rabbi Akiba)。
以下三位拉比的立場見於《密釋納·吉廷篇》第90a、90b頁:
- 貝特·沙邁——如果他發現她犯下不檢點的行為。 (在通姦的情況下允許離婚)
- 貝絲·希勒爾——即使她只是弄壞了他的食物。 (離婚可以基於任何理由)
- 阿基巴拉比——即使他發現另一個女人比她更漂亮。 (無過失離婚)
法利賽人盤問耶穌,想看看祂會支持哪一種解釋。他們問耶穌,離婚「無論什麼理由」都合法嗎?門徒的回答清楚地表明,耶穌的回答沒有採納任何拉比在口傳律法中的解釋。耶穌允許離婚的理由遠比「婚姻不忠」(新國際版)狹窄得多。門徒的回答告訴我們,耶穌對法利賽人的回答並不支持口傳律法中的任何一種觀點。 「門徒對他說:『如果人與妻子是這樣,就不好娶妻。』」(馬太福音 19:10)。耶穌對法利賽人的回答也告訴我們,他沒有採納任何拉比對口傳律法中申命記 24:1-4的解釋。他說,允許離婚和再婚從來都不是神的旨意。 “起初並不是這樣。”
基督徒離婚是如何違背上帝不可將信徒告上法庭的誡命的。
哥林多前書 6:1-11「你們中間有人與弟兄有嫌隙,竟敢在不義的人面前告狀,而不在聖徒面前告狀嗎?2 你們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世界若要受你們審判,難道你們連最小的事都不配審判嗎?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愧。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
離婚如何使人與神隔絕-寬恕與和解的必要性
上帝告訴我們,離婚會使人與祂斷絕關係。瑪拉基書2章13節說:「你們又行了這事,用眼淚、哭泣、哀號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祂不再看顧供物,也不再樂意從你們手中接受。14你們卻說:『這是為什麼呢?』因為耶和華曾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子之間作見證,你曾用詭詐她;
離婚往往會為夫妻雙方、子女、雙方的大家庭(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叔伯姑丈、堂表兄弟姊妹)以及朋友帶來許多傷害、憤怒和怨恨。這些離婚造成的深重創傷會伴隨受其影響的人一生。上帝明確指出,這些錯誤和過錯需要悔改,並且需要和解。
馬太福音 5:23 , 24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你的弟兄對你懷怨,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上帝也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需要寬恕對方所犯的一切過錯。所有的苦毒、憤怒和仇恨都需要悔改並摒棄。上帝是這樣說的:
馬可福音 11: 25-26 「你們站著禱告的時候,若想起有人得罪你們,就當饒恕他,好叫你們在天上的父也饒恕你們的過犯。26 你們若不饒恕人,你們在天上的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新國際版聖經刪了最後一句!)
馬太福音 6: 14-15 “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15 你們若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
馬太福音 18:35「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弟兄的過犯,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新國際版聖經刪去了「弟兄的過犯」。緊接著這節經文是耶穌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
約翰一書 2:9-11「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卻恨他的弟兄,他到如今仍在黑暗裡。10 愛弟兄的,就是住在光明中,在他裡面沒有跌倒的緣由。11 恨弟兄的,是在黑暗裡,且在黑暗中行走,不知道往哪裡去,因為黑暗叫他的眼睛瞎了。」
約翰一書 4: 20-21 “人若說‘我愛神’,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的;因為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21 愛神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神所受的命令。”
如果把這節經文放在離婚的脈絡中來看,如果一個人不愛他所看見的丈夫或妻子,他怎麼能愛他所沒有看見的上帝呢?
“若有人不為自己謀生”
「人若不供養親屬,尤其是不供養自己家裡的人,就是背棄了信仰,比不信的人還不如。」(提摩太前書 5:8)上帝這樣說,是指一個人應當供養他未曾許諾過贍養的母親。那麼,對一個男人來說,供養他已許諾要供養和照顧的妻子,豈不更是如此嗎?妻子也同樣如此。她已許諾要照顧她的丈夫。離婚就是放棄對配偶的供養,等於背棄信仰。這是罪。更進一步說,離婚的男人不支付子女扶養費,在上帝面前也是錯的。
上帝期望我們認真履行供養和照顧家人的責任。如果基督徒不供養自己的家人,他們就是背棄了信仰,比不信的人更糟。
如果一對夫妻在成為基督徒之前離婚再婚,這會有什麼影響嗎?
一個人在成為基督徒之前或之後開始犯罪,這並不重要;犯罪仍然是罪。如果他在成為基督徒之後繼續犯罪,那仍然是罪。祈求上帝的寬恕並不意味著可以繼續犯罪或繼續維持婚外情。
有些人引用哥林多前書7:17-24,認為在成為基督徒之前已經再婚的男女應該保持他們蒙召時的狀態。然而,這段經文並非在討論再婚,也並非在討論再婚或其他任何罪行。這段經文探討的是一個人成為基督徒後是否需要重新成為猶太人,或者是否需要放棄猶太人的身份,以及奴隸和自由人的身份。如果認為這段經文的意思是每個人都應該保持成為基督徒時的婚姻狀態,那麼就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成為基督徒之前是單身,就不應該結婚;同性戀者成為基督徒後也應該保持同性戀關係;同居但未婚的男女成為基督徒後也應該保持同居關係。這完全違背了聖經的教導。哥林多前書 7:17-24並沒有討論一個人成為基督徒後應該處於怎樣的婚姻狀態,也沒有說人們成為基督徒後應該繼續待在導致他們犯罪的環境中。
希律和希羅底並非信徒,他們的婚姻是錯的。解決辦法並非讓他們信耶穌,然後繼續他們的婚外情。再婚並非基督徒獨有的罪。無論犯罪者是信徒或從未信奉基督的人,罪就是罪。
再婚夫婦的結婚誓言如何不能凌駕於上帝的律法之上?
有時會有人問:「再婚夫婦所立的誓言怎麼辦?」上帝告訴我們,我們要遵守自己所立的誓言。第一次婚姻的誓言仍然有效,他們仍然有義務履行該誓言。立下第二個誓言並不會使第一個誓言失效。一個人不能同時與兩個人立下兩個有效的盟約,承諾同一件事。一個人在再婚情況下所立的誓言永遠不會使上帝的律法在他生命中的適用失效。如果我們說再婚夫婦應該繼續同居並發生性關係,僅僅因為他們在再婚中立下了婚姻誓言,那麼我們就等於說他們的再婚誓言凌駕於上帝的律法之上。耶穌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不再適用於他們。這是錯誤的。
法利賽人也用同樣的邏輯來解釋,認為許願會改變上帝在「供物」(Corban)問題上對罪的定義(參考馬可福音7:9-13)。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誠然廢棄了上帝的誡命,為要守自己的傳統。摩西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處死。』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這是供物(Corban),就是禮物,是你們從我這裡得到的。』你們就不能再敬他做的事了」。
法利賽人說,如果一個人許了供養父母的誓願(Corban),就不必再遵守上帝的律法,贍養年邁的父母了。耶穌斥責法利賽人的這種教導,因為他們廢掉了上帝的律法。耶穌告訴他們,他們的傳統使上帝的話語失去了效力(見第13節)。
再婚時男女所立的婚姻誓言,並不能廢除耶穌所說的「凡與離婚女子結婚的,就是犯姦淫」。婚姻誓言不能使再婚中的姦淫罪無效。如果可以,那就凌駕於神的律法之上了。
希律和希羅底的婚姻誓言並不能凌駕於上帝的律法之上,即男人不可娶自己兄弟的妻子。施洗約翰在他們結婚後強烈譴責這是罪,並指出這段婚姻必須結束。儘管希羅底已經與丈夫離婚並另立新婚,但第二次婚姻仍然是罪。
恩典並不能阻止再婚成為罪。
教會是否應該寬恕再婚夫婦的話題,並經常與離婚和再婚的議題連結在一起。教會是否可以寬恕再婚夫妻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這一論點已成為許多人的絆腳石。
為了更深入地理解恩典,我深入研究了聖經中關於恩典的論述。我發現了一些有趣的事實。最主要的一點是,恩典是來自上帝。新約聖經中大多數使用「恩典」一詞的經文都明確指出,恩典來自上帝或耶穌。沒有任何經文賦予教會任何權柄,可以赦免他人的罪。我們可以用上帝的恩典祝福別人,但這恩典並非出於我們自身。當教會赦免他人的罪,使之不再被視為罪時,教會就等於把自己當作上帝,與上帝平起平坐。這種想法在耶利米書7:9-10中就出現過:「你們豈可偷盜、殺人、姦淫、起假誓、向巴力燒香、隨從素不認識的別神,來到這稱為我名下的殿裡,站在我面前說:『我們蒙恩可以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嗎?」他們他們自己也可以繼續犯罪,但事實並非如此。
恩典並非允許我們比聖經所規定的罪略多。恩典並非上帝或教會給予我們繼續犯罪的許可,正如許多人所誤解的那樣。恩典並非上帝在我們明知不義卻依然犯罪時,仍然對我們視而不見。羅馬書6:1-2:「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馬書6:15:「這又怎麼樣呢?我們既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嗎?斷乎不可!」嗎?
對於那些執意犯罪、不願意停止或改變,因為覺得「太難」的人,神的恩典是不存在的。神的恩典並非允許人隨心所欲,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即使這與聖經相悖。
誰能赦免罪?基督徒可以赦免得罪神的罪嗎?不可以。我們只能赦免別人冒犯我們的罪。我們不能赦免那些尚未悔改、尚未停止犯罪、仍在得罪神的人的罪。
耶穌以恩典赦免了犯姦淫罪的婦人,同時也吩咐她要去做一件事。他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耶穌賜予婦人恩典,並非讓她繼續犯姦淫。耶穌告訴她,她必須停止姦淫。同樣,當一對離婚再婚的夫婦悔改並蒙神赦免他們所犯的奸淫罪時,他們也必須改變,才能遵行耶穌「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的命令。如果他們繼續犯罪,繼續犯姦淫,就得不到神的恩典,反而會招致神的審判。沒有公義,就沒有恩典和憐憫。
當一個人意識到自己因離婚再婚而犯了罪,並向神認罪悔改,棄絕再婚的罪時,神就會赦免他。唯有藉著神的恩典,才能得到赦免。若非神的恩典,我們無人能夠得救,因為我們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心腸剛硬並不能使離婚再婚的罪過變得正當。
耶穌說,摩西允許離婚再婚是因為以色列人心硬。然而,他們心硬並不能使離婚和再婚的罪行變得正當。聖經中有很多地方,神因為以色列人心硬而允許他們這樣做,但他們最終都因此遭受了神的憤怒和懲罰。巴蘭就是一個例子。以色列人選擇君王也是一個例子。心硬表示內心頑固,不願接受神的話。神在祂的話語中反覆啟示,心硬就是悖逆,就是罪。悖逆和不願順服絕不是犯罪或逃脫神律法的藉口。
上帝透過先知瑪拉基清楚地表明,即使在舊約時代,離婚也絕非祂的旨意。在瑪拉基書中,祂比聖經其他任何地方都更強烈地表達了祂對離婚的憎惡。人心的剛硬並不能凌駕於或否定上帝的律法之上。
為什麼在馬太福音 5:32 和馬太福音 19:9 中,“休妻”指的是“離婚”,而不僅僅是“分居”?
有些人宣揚一種觀點,認為馬太福音5:32和19:9中“休妻”一詞的希臘原文並非指“離婚”,而是指不離婚的分居,與“離婚”截然不同。他們認為「apostasion」(Strong’s #647)才是離婚的希臘原文,如果耶穌指的是離婚,他就會使用「apostasion」而不是「apoluo」(Strong’s #630)(「休妻」——他們認為「apoluo」指的是不離婚的分居)。這種觀點徹底改變了有關離婚和再婚經文的解讀,甚至有人認為離婚和再婚是上帝的恩賜。這種觀點聽起來很有說服力,只要你接受他們對「apoluo」(休妻)的狹隘定義,而不去驗證其正確性,就很難反駁。整個觀點都建立在「apoluo」(休妻)一詞的定義上。讓我再說一遍,這種教義是建立在「apoluo」一詞的錯誤定義之上的。
以下解釋了“馬太福音中的‘休妻’(apoluo)是指‘不離婚而分居’,而不是指離婚”這種說法的錯誤之處,以及為什麼這是一種錯誤的教導:
- 「apoluo」一詞(#630)並非只有一個定義或意義。它像許多英語單字一樣,根據使用語境的不同,可以有多種不同的含義。正如您在下方列出的希臘語字典定義中所見,“離婚”是“apoluo”的其中一個定義。因此,不能像某些人所認為的那樣,斷言「apoluo」#630 不能表示「離婚」。
- 這種教導中所使用的論點顯示他們對希臘文缺乏了解。他們用英語的視角來看希臘語。在英語中,divorce既可以是動詞也可以是名詞,但在希臘語中,“apostasiou”是名詞,不能用作動詞,例如“誰休妻”。 「Apoluo」是動詞,也不能用作名詞。在馬太福音的兩段經文中出現的「Apoluo」是動詞形式(例如:「我休妻」),而「apostasion」是名詞,意為「離婚」。在馬太福音19:9中,「biblion apostasion」指的是「離婚證書」。這裡使用了兩個不同的希臘詞,是因為「apostasion」是名詞,而「apoluo」是動詞,而不是因為它們指涉不同的事物。馬太福音不能在需要動詞的地方使用名詞(#647)。
- 在馬太福音19: 7-8中,法利賽人和耶穌都使用了“休妻”(希臘文:apoluo,Strong’s #630)一詞,其語境暗示其意為“離婚”,指的是離婚程序。馬太福音19:7-9:「7 他們問耶穌:『摩西為什麼要吩咐人給休書,647休妻呢? 630 8耶穌回答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準你們休妻,630但起初不是這樣。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準你們不休妻,630但起初不是這樣。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因為 妻子和淫亂,就是犯
- 在 V. 7 #630 中,「apoluo」(把她趕走)指的是離婚,而不是與離婚無關的分居。
- 申命記24:8中的「apoluo」(休棄)一詞,並非指摩西允許不經離婚而分居,而是指離婚後再婚。(申命記24:1-4)
- 整段文字中第 630 號的使用方式,其上下文表明該定義指的是離婚中的分居,而不是離婚之外的分居。
- 早期教會教父們以新約希臘語為母語,他們的著作表明,他們理解「apoluo」的意思是離婚,而不是沒有離婚的分居。
- 如果#630「apoluo」僅指分居而非離婚,那麼新約聖經中仍沒有任何允許離婚或再婚的經文。我們必須回到舊約,在那裡,摩西(而非上帝)允許了離婚。耶穌說過,摩西的命令並非上帝起初的旨意。羅馬書7:2-3也明確指出離婚和再婚是不被允許的:「因為婦人有了丈夫,丈夫活著的時候,律法約束她,使她與丈夫連合;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3)所以,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若嫁給那節的男人,便叫淫婦;
- 他們允許再婚的解釋破壞了人類婚姻作為基督與教會婚姻的象徵以及信徒永恆保障的寓意。
- 他們引用的資料都與他們對「put away」一詞的解釋相符,卻忽略了表明該詞也可能指「離婚」的資料。例如,他們引用了一些鮮為人知的現代英語詞典,這些詞典表明“put away”一詞的古英語釋義中並不包含“離婚”的含義。然而,在查閱一本更古老的字典時,1961年版的《韋氏新二十世紀詞典》(未刪節版)卻將“離婚”列為“put away”一詞在英語中的釋義之一。這種選擇性引用資料的問題在當今教會的許多教義中都十分普遍。人們的言語或寫作極具說服力,引導人們得出錯誤的結論,但卻並未提供全部事實。這或許是故意誤導,但更有可能是出於無知,他們依賴他人的研究和著作,卻沒有在傳播訊息之前進行徹底的核實。這種草率的學術態度正在從屬靈層面摧毀教會。
以下是一些希臘文字典中的定義。最新的希臘文字典列在最前面。
apoluo
ap-ol-oo’-o
Strong’s #630
- 《新約神學辭典》(NIV),編:Verlyn Verbrugge,Zondervan出版社,©2000。
「在新約聖經中,apolyo一詞源自於古典希臘語,意為釋放囚犯、使人擺脫疾病、宣告無罪、遣散他人、解除生活職責、任其死亡。它尤其用於指與妻子離婚。Apostasion意為離婚。” - 《新約及其他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語-英語詞典》,第三版,弗雷德里克·丹克修訂編輯,芝加哥大學出版社,©2000
“#5解除婚姻關係,離婚” - 《希臘文新約分析辭典》,作者:Timothy Friberg、Barbara Friberg、Neva Miller,Baker Books 出版社,©2000 年。
“#2離婚——遣散、解僱、放手” - 《新約註釋字典》第一卷,霍斯特·巴利和格哈德·施耐德編輯,埃爾德曼出版社,©1990。
「在符類福音(共出現13次),apolyo是一個(常用)術語,指透過離婚信(Apostasiou)解除妻子的婚姻關係,因此主要出現在『打發妻子』這個短語中。它出現在耶穌禁止離婚的教導中(可10 : 2 , 11;太19 : 3 , 8 69; - 《新英格蘭希臘文字典》(Wigram-Green 著)—動詞
“釋放、解僱、解除,離婚-放手;比喻義,赦免” - F·威爾伯·金格里奇 (F. Wilber Gingrich) 的《希臘語新約簡明詞典》
:“1. 釋放,赦免;2. 放手,遣散,解僱,委婉地指任其死亡,離婚;3. 離開” - 泰耶字典:
1)釋放
2)放行,解僱(不再拘留)
2a)被明確答覆允許離開的請願人2b)命令離開,遣走
3)釋放
3a)釋放俘虜,即解開他的束縛並命令他離開,給予他離開的自由
3b)宣告被控犯罪的人無罪並釋放他
3c)寬容地允許囚犯離開
3d)免除債務人,即不再追究他的債務,減免他的債務
4)用於離婚,將某人逐出家門,斷絕關係。希臘或羅馬的妻子可以與丈夫離婚。
[韋氏字典對「斷絕關係」的定義是「正式與(女)離婚或分居」]
5)自行離開 - 史特朗希臘文字典
「源自 G575 和 G3089;完全釋放,即(字面意義上)解除、釋放、解僱(反身意義上離開),或(比喻意義上)任其 死亡、赦免,或(特指)離婚: ——(讓)離開、放手、離婚、原諒、解僱、鬆開、送走、釋放、給予自由。」 - 基特爾神學字典沒有收錄「apoluo」或「apostasion」apostasion
ap-os-tas’-ee-on
Strong’s #647 - 斯特朗希臘語詞典
“中性形容詞(假定)源自 G868 的派生詞;本義為分離之物,即(特指)離婚: ——(指離婚的)寫作。” - 《新英格蘭人希臘文字典》(Wigram-Green 著)-名詞
“分離之物(特別離婚)” - Vine’s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 Noun
“primarily, a defition, litor, a standout, sign, in the NT, sign of a write of a divorce or bill of divorce.”
「不受奴役」是否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再婚?
有些人認為,《哥林多前書》7:12-16中上帝給了允許再婚的例外。哥林多前書 7:12-16說:「至於其餘的人,我說的不是主的話:若有弟兄的妻子不信主,妻子也願意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13 若有妻子的丈夫不信主,丈夫也願意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14 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也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5 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讓他離去吧。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姐妹都不必勉強。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16 妻子啊,你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丈夫啊,你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這段經文中有幾點很明確。首先,保羅指出第12-16節是他提出的原則,而不是上帝的直接命令——“至於其餘的人,我說,不是主說。”
第二點是,第10、11節上帝的命令首先指出,離棄丈夫的妻子必須保持獨身或與丈夫和好。第10、11節寫道:「至於已婚的人,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11 若是離開了,就當保持獨身,或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因此,如果將第15節中的「不受捆綁」解釋為可以再婚,那就與上帝在第11節中再婚了。對「不受捆綁」更恰當的解釋是:如果未信主的配偶離開信主的配偶,信主的配偶並非受捆綁,也沒有義務維持婚姻。然而,她無權將他趕出家門或再婚。
此外,將「不受捆綁」解釋為擺脫婚姻的束縛,就等於暗示聖經認為婚姻是捆綁。事實並非如此。許多人之所以認為婚姻是捆綁,是因為他們渴望擺脫婚姻。但聖經並沒有教導婚姻是捆綁。神的道路不是捆綁!
耶穌時代的文化與我們今天的文化非常相似。
我在研究各種教義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基督徒學者往往沒有像我們以為的那樣進行嚴謹的研究。有些說法被反覆提及,並被認為是真理,但人們卻不願花時間去驗證其準確性。我們常聽到這樣的說法:新約時代,中東社會是一個父權至上、女性地位低落的文化。然而,事實是,他們將公元前兩百年的歷史與新約時代混為一談。這就像兩千年後的人試圖透過研究殖民時期的美國生活來描述當今社會一樣。從公元前幾個世紀到公元一世紀,猶太文化和羅馬文化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此外,到了新約時代,羅馬文化對猶太文化的影響已經非常深遠,以至於新約聖經是由猶太男性用希臘文而非希伯來文寫成的。現代學者通常忽略了羅馬文化和猶太文化的這些變化。
前段時間,我到美國國會圖書館查閱公元一世紀羅馬帝國女性的角色。我的發現與我一直以來聽到的說法,以及我從基督教學者那裡聽到的觀點截然不同。我發現,當時的社會在許多方面都與我們今天的社會非常相似。以下引自伊娃·坎塔雷拉 (Eva Cantarella) 的著作《潘多拉的女兒們:希臘羅馬古代女性的角色與地位》(Pandora’s Daughters: The Role and Status of Women in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y),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出版社,1987 年,第 140-141 頁(據我所知,當時她所描述的基督教書籍也對基督教的描述並非其他書籍)也證實了一些基督教書籍:據我知道她的其他文化書籍。
從元首製到帝國的幾個世紀見證了羅馬女性的「解放」。據說,新的權利(當然,政治權利除外,在羅馬和希臘,政治權利都僅限於男性)使女性能夠自學並培養自己的知識興趣,嘗試許多以前只有男性才能從事的活動,並充分利用法律來結束不幸的婚姻和締結新的婚姻。她們實行節育和墮胎,自由地建立戀愛關係,過著婚外生活,享有以前絕對不可想像的自由──性自由。 (重點號為原文所有)
幾頁之後,她寫道:「從公元1世紀開始,關於墮胎的記載越來越多……主動終止妊娠的做法顯然很普遍。這一點可以從醫生對這個問題的關注中看出,例如以弗所的索拉努斯(他在公元2世紀初的幾十年在羅馬行醫),以及占星家馬克西姆斯(同樣在第12世紀以弗所),他們在公元2世紀初的幾十年在羅馬行醫),以及占星家馬克西姆斯(同樣在第12世紀),他們指出了1488年),他們指出了14848年)。
《使徒行傳》也證實,女性擁有的「自由」遠比我們通常所見的男性沙文主義社會多得多。在那個社會裡,女性地位低下,幾乎只是男性的僕人。以下經文告訴我們,在羅馬社會中,女性和男性一樣都扮演著領導角色。 「他們當中有些人信了,就與保羅、西拉交往;虔誠的希臘人很多,尊貴的婦女也不少。」(使徒行傳 17:4)「但猶太人煽動虔誠尊貴的婦女和城裡的首領,逼迫保羅、巴拿巴,把他們趕出他們的國境。」(使徒行傳 13:50)因此尊貴女性,也有許多人了。 (使徒行傳 17:12)亞略巴古(又稱馬爾斯山)是審判犯人的法庭,也是交流新思想的地方-《國際標準聖經百科全書》。保羅在馬爾斯山講道之後,有一位名叫大馬里斯的女子信主(使徒行傳 17:34)。這段經文表明,女性也參與了亞略巴古的事務,而此前亞略巴古只允許男性參與。
羅馬女性角色的轉變也影響了猶太女性。羅馬女性的「解放」影響了猶太文化和猶太女性,猶太女性能夠與丈夫離婚便是明證。約瑟夫斯在《猶太古史》第十八卷中記載,猶太女子希羅底在丈夫在世時便與其離婚,並嫁給了丈夫的兄弟希律。其次,耶穌在《馬可福音》10:12中也說: “女人若離棄丈夫另嫁,就是犯姦淫了。”
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耶穌時代的社會在女性地位以及離婚和再婚習俗方面與當今社會非常相似。正確理解耶穌時代的文化至關重要,這樣我們才能正確地理解耶穌的教導。
早期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的論述
早期基督徒的著作對於我們理解聖經中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至關重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這些人生活在新約聖經成書後不久。宗徒們過世不久,他們不像我們一樣,與新約聖經的成書相隔近兩千年。其次,他們了解新約聖經成書時的文化背景。早期基督徒的著作之所以重要,還在於他們所處的社會與我們今天的社會非常相似──離婚和再婚十分普遍。此外,許多早期基督徒的著作在教會中廣泛流傳,這增強了其內容的可信度。最後,早期基督徒精通希臘文。對他們而言,新約希臘語並非像我們今天這樣是外語,甚至不是像今天這樣被視為「死語言」。這些人能說一口流利的希臘語,對許多人來說,希臘語是他們的母語。
值得注意的是,在早期基督教的所有著作中,我沒有發現任何教導表明早期教會認為馬太福音19:9中耶穌的教導——「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因為妻子犯了淫亂,就是犯姦淫了;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允許再婚。在公元300年以前的早期基督教著作中,我也沒有找到任何允許再婚的記載。他們都一致認為,離婚後再婚是罪。
早期基督徒對離婚和再婚有明確的論述。他們的敘述對於我們理解上帝對離婚和再婚的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西元150年左右,殉道者遊斯丁寫道:「『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又說:『有些人被人閹割,有些人生來就是閹人,有些人為了天國的緣故自閹;但並非所有人都接受這話。』因此,凡按人間律法再婚的人,在我們的主眼中都是罪人,凡按人間律法再婚的人,在我們的主眼中都是罪人,凡按著人間律法再婚的人,在我們的主面前都看罪人,凡按著人間律法再婚的人,在我們的主眼中都是罪人,凡按著人間律法再婚。(著重號為譯者所加)
西元177年,雅典人阿特納戈拉斯寫了《為基督徒辯護》。他在書中寫道:「我們關注的不是對文字的研究,而是行動的示範和教導-一個人要麼保持他與生俱來的性取向,要麼滿足於一夫一妻制;因為再婚只不過是一種變相的通姦。『凡休妻另娶的,』祂說,『就是犯了通姦罪』;
西元194年左右,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論及「例外條款」時指出,離婚的唯一例外是再婚夫婦結束他們罪惡的婚姻:「既然聖經勸誡婚姻,並且不允許解除婚姻關係,律法中也明確規定:『不可休妻,除非是因淫亂;』律法將夫妻在配偶在世時分居視為淫亂。」⁴妻,除非是因淫亂;』律法將夫妻在世時分居視為淫亂。
西元200年左右,特土良寫道:「因此,我認為耶穌禁止離婚是有條件的;假設的情況是,有人為了另娶他人而休妻。耶穌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休妻』,就是為了不使妻子被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休妻’,就是為了不使妻子被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休妻’,就是為了不使妻子被凡娶被休之妻。被非法休妻之妻的,與娶未離婚之妻的,同樣是犯姦淫。娶了被丈夫休棄的女子的人,也同樣被視為犯了通姦罪。然而,造物主除了因通姦之外,不會拆散祂自己結合的事物。摩西在另一處經文中也規定,凡是強暴娶妻的人,從此就沒有權利休妻。既然強暴娶妻的婚姻尚且可以永久,那麼自願締結的、雙方同意的婚姻豈不更應如此嗎?先知也贊同這一點:“不可離棄你幼年所娶的妻。”
特土良也指出:「凡是丈夫休妻,除非是因為妻子犯了通姦罪,否則就是使妻子犯了通姦罪;凡是娶了被丈夫休妻的女子,當然也是犯了通姦罪。離婚女子甚至不能合法再婚;如果她在沒有婚姻名義的情況下犯下此類行為,難道不也屬於通姦的範疇嗎?因為這就是婚姻中再婚判決,其界限比人的更為明確:無論透過婚姻或濫交,凡是允許第二個男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上帝看來都是通姦。姦淫就是:當兩人——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之後,其他的——甚至是異己的——肉體與其中一方混合:這種肉體無法被斷言為「這是我肉裡的肉,這是我骨裡的骨」。祂稍後又說:「但他們(羅馬人)縱容濫交,甚至不休妻;對我們來說,即使我們休了妻,連婚姻也不合法。」6
從早期教會領袖上述的言論中我們可以看出,早期教會明確表示,再婚是罪,基督徒不被允許再婚,儘管當時的社會普遍持有相反的觀點和做法。早期教會對離婚和再婚的這種明確反對立場,進一步削弱了那些試圖將耶穌的教導解釋為允許再婚的人的論點。教會似乎只是在近些年才改變了先前的立場,開始允許再婚。
新國際版聖經的不準確性如何改變了教會對離婚和再婚的看法。
如果把一個謊言加進聖經,它就會像其他毒藥一樣,在靈性上毒害人。因此,使用未經篡改、未被刪減或誤譯的準確聖經版本至關重要。在研讀聖經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的教導時,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人們所依據的譯本通常會影響他們對聖經中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的理解。我一直以為新國際版(NIV)和欽定版(KJV)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但事實並非如此!新國際版透過字詞的選擇和刪減,引導人們得出與上帝旨意不同的結論。我的觀察是,那些改變了他們對離婚和再婚信仰的人和教會,都是在研讀了新國際版或其他基於與新國際版相同但並不完整的希臘原文的現代譯本之後才做出改變的。
新國際版聖經如何改變了耶利米書3:1的經文
他們說:「人若休妻,妻子離他而去,歸了別人,他豈能再回到她那裡去呢?那地豈不大大玷污嗎?你與許多情人行淫,如今仍要歸向我。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利米書 3:1(英王欽定本)
新國際版聖經(NIV)的譯本與上帝的原意截然相反。 NIV 刪除了「他們說」這幾個字,並將「你仍要歸向我」的命令改成了一個疑問句:「你現在還願意歸向我嗎?」NIV 的譯文是這樣的:「人若休妻,妻子離棄他,另「你現在還願意歸向我嗎?」NIV 的譯文是這樣的:「人若休妻,妻子離棄他,另一位不嫁他人,他豈能回到她那裡去死」(IVN?在這節經文中,上帝引用了申命記 24:1-4的經文,其中摩西允許離婚和再婚,並禁止再婚者與配偶復婚。上帝使用「他們說」(NIV 刪除的這幾個字)表明,申命記 24:1-4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經文並非祂所頒布的命令。 NIV 透過刪除文字並將命令改為疑問句,使上帝聲稱祂頒布了申命記 24:1-4中的命令。 NIV 隨後在第 12、14 和 22 節中,上帝自相矛盾地要求以色列人在與偶像離婚並再婚後歸向祂。
新國際版聖經如何改變了馬太福音19:9的經文?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因為妻子犯了淫亂,就是犯姦淫了;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 19:9 (K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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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當今基督徒用來為離婚和再婚辯護的主要經文。新國際版聖經(NIV)嚴重歪曲了耶穌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真正教導,使用了「婚姻不忠」一詞(這並非希臘原文的意思,參見例外條款部分),使耶穌的意思是,只要配偶一方違背了婚姻誓言,離婚和再婚都是允許的。 NIV也刪除了經文的最後一部分:「凡娶被休之妻的,就是犯姦淫。」 NIV 的簡化版經文如下:「我告訴你們,凡娶被休之妻的,就是犯姦淫。」(NIV) 這是 NIV 對耶穌話語的嚴重扭曲。刪除最後一句後,NIV 似乎在說,每次離婚後,至少一方配偶可以再婚。每起離婚案件中,至少有一方(通常是雙方)存在婚外情。提出離婚申請本身就是一種婚外情。
「但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犯姦淫了;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32,英王欽定本)新國際版聖經再次使用了不準確的翻譯,將「婚內不忠」譯為「姦淫」:「但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犯姦淫了;凡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了。」(新國際版)
新國際版聖經(NIV)刪去了「或妻子」一詞。 「耶穌回答說:『我實在告訴你們,沒有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姊妹、父母、妻子、兒女、田地。』」(和合本)而新國際版聖經(NIV)則寫道:「耶穌回答說:『我實在告訴你們,沒有人為我和福音撇下房屋、弟兄、姊妹、父母、兒女、田地。然而,這段經文恰恰適用於再婚的情況。因為再婚是罪,所以男人在再婚時需要離開他的「妻子」(在世俗法律體系中,她是他的妻子,但在上帝的審判體系中並非如此)。男人離開妻子再婚的原因是為了耶穌和福音。身為基督徒,他必須離棄罪惡,不再犯罪。上帝在下一節經文中應許,祂必豐盛地祝福那些為了耶穌和福音而離棄世俗的人,並在來世賜給他們永生。
新國際版聖經(NIV)是如何省略了馬可福音11章26節經文的呢?
「你們若不饒恕人,你們在天上的父也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可 11:26,和合本)
新國際版聖經(NIV)完全省略了關於饒恕的這節經文。 NIV 收錄了第25節和第27節,卻唯獨缺少了第26節!這節經文意義重大,適用於許多已經離婚或正在經歷離婚的人。許多離婚都是因為夫妻雙方不願意彼此饒恕造成的。耶穌在這節經文中說,如果一個人不饒恕別人,他就迷失了,他就不是基督徒!
新國際版聖經如何改變了《哥林多前書》7:15的意義
這是一種非常隱密的曲解。乍看之下,這些文字似乎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然而,新國際版聖經(NIV)使用了「不受約束」一詞,顯示信主的配偶可以從婚姻中獲得自由。欽定版聖經(KJV)則說「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姊妹不受約束」。聖經中沒有任何地方表明婚姻盟約應該被視為一種約束,而是一種承諾和責任。將「不受約束」解釋為一個人可以從婚姻中獲得自由並可以再婚,這與上帝在第10節所說的相矛盾。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只是新國際版聖經(NIV)中個別被篡改的經文,但我個人已經記錄了超過400處經文,其中新國際版聖經都像上述經文一樣,對聖經原文進行了重大改動。在大多數此類改動中,一些重要的內容被省略了。
新國際版聖經(NIV)多年來一直是美國最暢銷的聖經,而在此期間,教會對離婚和再婚的立場發生了巨大變化。對NIV的錯誤解讀動搖了許多教會領袖的信仰根基。越來越多的教會領袖表示,他們不再完全確定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真相是什麼。
研讀新國際版聖經(NIV)的人和研讀欽定版聖經(KJV)的人,在離婚和再婚問題上往往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新國際版聖經對上帝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的篡改如此嚴重,以至於它根本不能用於研究婚姻、離婚和再婚的教義。每次你在新國際版聖經中讀到這些經文,你讀到的都是謬誤。
當我最初開始研究婚姻、離婚和再婚教義時,用的還是新國際版聖經(NIV)。很快,我在查考經文時就發現,NIV 中「除了婚姻不忠」這句話是希臘原文的錯誤翻譯。然而,因為它就在我的聖經裡,我還是把它當作正確的短語記在書裡。我發現,人明明知道某件事是錯的,但如果不去糾正它,它就會誤導我們,讓我們相信那是錯的。不要使用 NIV、NASB 或任何其他基於現代聯合聖經公會希臘文本的現代譯本。這些譯本中的謬誤會在屬靈上害死你和你的跟隨者。
離婚母親再婚後,孩子為何得不到真正的父親?
離婚後再婚的一個理由是孩子需要父親。然而,離婚後再婚與配偶去世後再婚截然不同。離婚後,孩子的父親仍在世,會探望孩子。在第二次婚姻中,孩子對新丈夫而言是前妻與前夫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他不可能像對待親生子女那樣愛這些孩子。因此,他不會像對待親生子女那樣管教他們,最終導致孩子缺乏應有的愛、管教和教育。孩子們沒有得到真正的父親。這原則在聖經的多處經文中都有體現,這也解釋了上帝憎惡離婚的原因之一:上帝渴望擁有敬虔的兒女。
希伯來書 12:6-8「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7 你們若忍受管教,是神待你們如同待兒子;哪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8 你們若不受管教(管教是眾人都要受的),就是私生子,不是兒子了。」
瑪拉基書 2: 15-16 「他豈不也娶一個嗎?他心中仍有餘力。為何只娶一個呢?為要尋找敬虔的後裔。所以,你們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姦淫對待自己幼年所娶的妻。16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他恨惡休妻;因為休妻的人用強暴遮蓋自己。幾年前,一位法官告知社區領袖,他當天上午必須批准兩起離婚案件。他對獲準離婚的夫婦說:「法律要求我必須批准你們的離婚,但我知道我們80%的青少年犯罪者都來自破碎的家庭。」如果你們的孩子成為罪犯,我將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起訴你們每個人。 ” 7
如果再婚夫妻與第二任妻子育有子女怎麼辦?
問題是:如果再婚夫妻與第二任伴侶育有子女,是否應該分居?事實上,再婚後育有子女並不能終結他們的第一段婚姻。他們對第二個伴侶所生子女的責任,並不能改變他們繼續維持再婚關係構成通姦的事實。此外,他們對第二個伴侶所生子女的責任,並不比他們在第一次婚姻中所立下的誓言和盟約,以及他們對第一次婚姻所生子女的責任更重要。
上帝給我們舉了一些例子,說明不正當婚姻所生的孩子必須被送走:
亞伯拉罕不聽從耶和華的吩咐,隨心所欲,娶了夏甲為妻,並與她生了一個兒子以撒。以撒斷奶後,因以實瑪利的訌誚,撒拉請亞伯拉罕將夏甲和以實瑪利趕走。撒拉認為以實瑪利不配與以撒一同承受產業。亞伯拉罕因撒拉的要求非常不悅,因為以實瑪利是他的兒子。然而,神吩咐他不要為此心懷怨恨,要將夏甲和以實瑪利趕走。隔天清晨,亞伯拉罕早早起來,立刻遵照神的命令,將他們趕走了。(創 21:8-21)
以斯拉記9:1-15和10:1-44中也有記載,許多以色列人陷入了錯誤的婚姻。他們娶了外邦女子為妻,許多人與這些妻子生了孩子。他們意識到自己得罪了神(10:2)。解決錯誤婚姻的辦法是休妻,並休掉與這些妻子所生的孩子。這是一個棘手的局面,需要極大的勇氣去面對。就連敬虔的以斯拉也需要被鼓勵去承擔他作為屬靈領袖的責任,處理這件事。在以斯拉記10:4中,有人對他說:「起來!因為這事是你的。我們也必與你同在。你當剛強壯膽,去做吧!」(另見尼希米記13:23-31)
以斯拉記 10:1-4「以斯拉禱告認罪,痛哭流涕,俯伏在神的殿前。以色列中有許多男女老幼聚集到他那裡,因為百姓都痛哭流涕。2 希珥的兒子示迦尼雅,以攔的後裔,回答以斯拉說:『我們得罪了我們的那名上帝,以色列人現在的外妻。現在我們要與我們的神立約,休掉所有的妻子和她們所生的孩子,照我主的計謀,照著敬畏我們神命令的人的規矩,照著律法行。
父母有責任供養他們帶到世上的每個孩子,無論孩子出生時的婚姻狀況如何。《提摩太前書》5:8告訴我們:「人若不供養親屬,尤其是不供養自己家裡的人,就是背棄了信仰,比不信的人還不如。」父母不僅要負責滿足子女的物質需求,還要負責按照主的教導來教養他們。如果父母故意選擇繼續在婚外情的再婚關係中沉淪,就無法教導子女遵守上帝的所有誡命。因為孩子耳濡目染遠多於耳濡目染,他們無法學會像應該的那樣遵守上帝的所有誡命。
如果孩子們看到父母願意為了與耶穌基督建立正確的關係而做出任何必要的犧牲和艱難的決定,他們就能獲得更深刻的屬靈教導。為了孩子而繼續維持再婚關係,繼續活在罪惡之中,長遠來看對孩子並無益處。孩子長大後會認為,人可以隨心所欲,做自己認為對的事。
為什麼再婚夫妻需要分居
耶穌赦免了那位犯姦淫罪的婦人後,命令她「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 8:11)。因為再婚是指一對或兩個已婚夫婦與配偶以外的人共同生活(在神的審判下),所以再婚夫婦需要分開。他們需要悔改自己的罪,並脫離這種罪惡的通姦關係,才能遵行神「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的命令。換個角度來看,如果一個男人在另一個男人還活著的時候,就與另一個男人的妻子同居並照顧她,那也是錯的。一個男人沒有資格對另一個男人的妻子做出承諾,也沒有資格供養她。即使沒有發生性關係,妻子與另一個男人同居並照顧他,也是違背了她與丈夫的婚姻盟約。
因為在離婚再婚的情況下,第一次婚姻關係並沒有解除,再婚夫妻需要解除他們的再婚關係並分開。
如果一對夫妻在成為基督徒之前就已經離過婚,然後又再婚了呢?
這個問題其實是換個說法:一個人成為基督徒後,他成為基督徒是否就能使原本的罪不再是罪?答案是否定的。一對夫妻是在成為基督徒之前離婚再婚,還是之後再婚,都無關緊要。事實上,耶穌清楚地告訴我們,許多自稱基督徒的人,雖然自認為是基督徒,卻仍然活在罪中(罪),他們無法進入天堂。馬太福音7:21-23:「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22)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 ’(23)我就明明地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需要努力與第一位配偶和解
耶穌告訴我們:「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你的弟兄對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馬太福音 5: 23-24 )上帝也告訴我們:「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的;因為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約翰一書 4: 20-21 )「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不愛弟兄的,仍住在死裡。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 (約翰一書 3:14 , 15)
向第一位配偶表達悔恨和悲傷,懺悔自己過去所做的一切過錯,這一點至關重要。同時,也必須告知前配偶,他們過去的每項過錯都已被原諒。如果對方不願意原諒,那麼完全和解可能就無法實現。
對於離婚人士而言,至關重要的是要主動向配偶道歉,為自己過去所犯下的所有過錯表示歉意,並請求對方的原諒。如果一個人不這樣做,或不願意請求原諒,根據上述經文,上帝會認為他不是基督徒。此外,無論配偶是否請求原諒,離婚人士都必須原諒對方。
在我的個人生活中,我發現他人造成我的深刻傷害需要一再地在心中被原諒。每當痛苦的念頭湧上心頭,我必須再次原諒它們,然後專注於思考其他事情。
之前單身的人與離婚者結婚後,是否可以再婚?
有些人認為,既然上帝不承認再婚的合法性,那麼之前單身的人如果嫁給離婚人士後又離婚,就可以自由再婚。以下幾點值得考慮:
- 「可以再婚」並非一個恰當的說法,因為第一次婚姻失敗所帶來的責任和後果,並不能保證在第二次婚姻中擁有完全的自由。例如,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孩子並不能保證在第二次婚姻中享有完全的自由。這與從未結婚的情況截然不同。與前配偶溝通、探視權、子女扶養費、子女的管教和教育等等,都會對第二次婚姻產生影響。
- 如果單身人士與離婚人士結婚,根據美國法律,這構成合法婚姻,需要離婚才能解除。這種婚外情關係中包含著其他婚外情關係所沒有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和誓言。有些人認為,既然上帝不承認這種婚姻,那就就像他們從未結婚一樣。但耶穌和聖經都沒有說過這種婚姻等於從未結婚。法律上確實存在婚姻和離婚。無論從情感上或其他方面來看,這位原本單身的人永遠無法再像從未做出婚外情誓言、從未進入這段錯誤婚姻關係時那樣自由自在。馬太福音5:32和19:9都提到:「凡娶被休之婦的,就是犯姦淫了。」這段經文是在「例外條款」之後作出的,並且沒有任何例外。這位原本單身的人現在已經合法離婚。這些經文是否適用於他/她呢?我相信他們很可能確實會這樣做,因為並沒有相反的規定。上帝是最終的審判者。僅僅因為我們無法用邏輯完全解釋上帝的誡命,並不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需要遵守它,也不需要給予人們再婚的「自由」。
- 並非所有認識此人的人都會了解其結婚、離婚和再婚的細節。他們只會知道此人離過婚,也再婚過。這可能會給其他婚姻遇到困難的人,以及那些已經離婚的人,在尋求離婚和再婚的理由時,造成潛在的障礙。
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再婚是非常不明智的。然而,我不能斷言他們再婚就是罪過,但我內心深處卻有所顧慮,不願說他們有權再婚。
婚姻僅限於今生,且是暫時的。
正確看待婚姻至關重要。在討論離婚和再婚時,人們常常會暗示,離婚後不再婚或再婚後分居是不公平的,是一種詛咒,甚至是命中註定的。然而,婚姻關係只存在於人有生之年。耶穌在馬太福音22:23告訴我們,天上不會有婚姻,也不會有嫁娶。唯一的婚姻是基督與教會的結合。
因為婚姻關係只存在於今世,我們需要像看待世俗的財產一樣看待它。上帝並不欠我們婚姻關係,就像祂不欠我們金錢、房子、車子或其他任何世俗的財產一樣。正如一個人可以蒙上帝祝福卻貧窮一樣,一個人也可以蒙上帝祝福卻單身。事實上,上帝告訴我們,單身對一個人是最好的。 (哥林多前書 7 章)
恩典在再婚情境中的作用
許多基督徒主張教會應該給予再婚夫婦恩典,而不是要求他們分居並停止犯罪。教會經常誤用「恩典」一詞,將其視為一種包羅萬象的許可,允許人們承認某些行為並非上帝的理想,但如果難以或不便遵循上帝的道路,就可以置之不理(做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這種「恩典」的錯誤運用不僅出現在離婚和再婚問題上,也滲透到基督徒生活的許多面向。這種理念對教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統計顯示,許多基督徒的信仰和行為與非基督徒並無二致。教會無權在一個人犯罪的領域給予其恩典,並允許他們繼續犯罪。聖經一再強調「願恩寵從我們主耶穌基督歸給你們」。
耶穌稱再婚為罪。因此,身為基督徒,我們沒有權柄允許再婚夫妻繼續共同生活。允許再婚夫婦繼續共同生活就是悖逆上帝。教會若允許再婚夫婦繼續共同生活,就等於自立為與上帝同等。
在離婚再婚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真心悔改,向神和他人懺悔自己的罪,請求配偶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原諒,並斷絕婚前婚外情,神就會賜予恩典。神完全赦免他們。他們無需「博取好感」或做多少善事才能獲得神的赦免。他們得以免於地獄的永刑,並與耶穌一同在天堂享受永生。這才是神的恩典,而不是允許他們繼續犯罪或隨心所欲。
擁有私人秘書如何導致離婚和再婚
如今,一種悲劇正在發生:有些男人為了與秘書或工作中的女同事同居而拋棄妻子。這種情況甚至發生在牧師和傑出的基督教領袖身上。在工作中,私人秘書扮演上帝賦予妻子的角色-成為丈夫的賢內助(創 2:20)。丈夫提供領導,秘書支持他的領導工作。她默默地服侍他,從不回嘴、爭辯或抱怨。她盡心盡力執行他的指示。如果她不這樣做,就會失去工作。每天,這對男女都盛裝打扮,通常比他們與配偶約會時更加體面。他們彼此友善有禮貌,甚至可能比對待配偶還要好。工作場所的互動機會比與妻子在家中的互動機會更多。漸漸地,男人和他的秘書之間的感情被彼此吸引,產生了浪漫情愫。
一個女人對另一個女人的丈夫給予如此多的私人關注是不妥的。上帝設立妻子是為了讓她成為丈夫的幫手,而不是另一個女人。男人擁有私人秘書並非符合上帝在聖經中的教導和指示,而是效法世俗,就像約會一樣。兩者都存在著致命的弊端。上帝的旨意是讓男人擁有一個年輕的助手,並培養他成為像自己一樣的領袖。
多年來,我們一直聽到上帝的理想是妻子和母親待在家中,而不是在職場。但上帝不斷提醒我,我們需要更進一步。上帝的理想是夫妻雙方都待在家中,而不是在外工作。上帝在帖撒羅尼迦前書4: 11-12中闡明了這一點:「你們要立志作安靜人,做自己的事,親手做工,正如我們從前所吩咐你們的,好叫你們行事端正,與外人交往,自己一無所有。」 這不僅僅是一個建議,而是一個命令:「做自己的事」。丈夫應該待在家中,這樣他的心就不會被年輕貌美的女祕書或其他女同事所吸引。父親應該待在家中,幫助妻子管教和教導孩子,使他們走在主的道路上。對夫妻來說,擁有一個家庭農場比各自在城市裡從事公司工作更符合上帝的理想。
身處老闆/秘書角色的人需要做出一些艱難的決定,以保護自己和家人免受悲劇的傷害。這可能意味著需要做出經濟上的犧牲,甚至離開這份工作。與墮入罪惡、永墮地獄相比,今生任何犧牲,無論大小,都是值得的。沒有任何薪水高到足以彌補永墮地獄的代價!父母在為子女提供職業建議時,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引導他們選擇一份不會讓他們面臨道德誘惑的工作。這包括避免獨自出差或與異性同行出差。
基督與教會的婚姻
基督與教會的婚姻是一個引人入勝的研究主題。它幫助我們更全面地理解上帝對婚姻的旨意,以及耶穌在馬太福音19:9中「例外條款」的含義。在舊約中,有父神與以色列所立的婚姻盟約,即使離婚也無法使其失效。在新約聖經中,有子神耶穌與教會的婚姻。基督與教會的婚姻永不終結。它永遠不會因離婚或任何其他與基督的分離而蒙塵。
然而,基督與教會的婚姻尚未完成。教會目前仍處於與基督訂婚的階段。聖經中有一些有趣的經文指出了這一點。哥林多後書11章2節說我們是基督的未婚妻,婚姻尚未到來:「我為你們起的憤恨,是出於神的憤恨;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給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以弗所書5章22-33節將人類的婚姻作為基督與教會婚姻的預表。我一直以來都認為這段經文暗示教會已經與基督結婚。然而,第27節使用了將來時態,表明婚姻尚未到來,而不是過去時態:「要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教會尚未結婚這一事實蘊含著一些非常有趣的意義。它讓我看到了以前從未見過的全新視角。
基督與教會的結合發生在世界末日,整個教會聚集在天上之後。神在啟示錄19:7-9中讓我們瞥見了這一景象:「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的婚筵到了,新婦也預備好了。蒙恩得穿潔白細麻衣,這細麻衣就是聖徒的義。他又對我說:‘你要寫下來,凡是被神的神約會。
基督與教會的結合有一些非常有趣的地方:
- 首先必須經歷從撒旦、罪惡和自我中死去,我們才能與基督再婚,離婚並不足以使我們與基督結合。唯有死亡才能結束一段婚姻,使人得以自由地與他人結合。這不僅適用於人間的婚姻,也適用於屬靈意義上與基督的結合。在羅馬書7章中,神指出死亡使人從第一次婚姻中解脫出來,從而可以自由地與他人結合。祂在第7節也說:「這樣看來,我的弟兄們,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歸於神。」這種屬靈意義上的死亡使我們能夠與基督結合。然而,在基督與教會結合之前,似乎還需要經歷肉體的死亡、世界的毀滅以及撒旦的「死亡」(被綁在地獄)。
- 基督與教會的婚姻永不結束。基督與教會之間不可能、也永遠不會離婚。這是永恆的保障!
- 人類婚姻預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以弗所書5章告訴我們,婚姻是預表。作為預表,人類婚姻不能違背它所預表的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因此,如果基督在馬太福音19章9節的「例外條款」中允許離婚和再婚,祂就破壞了這種預表。人類婚姻不再是基督與教會關係的象徵。如果耶穌說離婚可以使已婚之人自由再婚,那就無法體現信徒永恆的保障──在這種保障中,信徒不可能、也永遠不會與基督分離。
- 除指訂婚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前性行為外,對「例外條款」的任何其他解釋都與基督與教會的婚姻不符。任何其他解釋都使婚姻失去了作為基督與教會真正像徵的意義。
- 因為在世的時光是基督與教會訂立盟約的時期,所以一個人有可能在死前失去今生的救贖。
- 婚姻中唯一能終結婚姻的只有死亡,這象徵著絕對永恆的保障。在天堂裡,不再有死亡。因此,基督與教會的婚姻永遠不會離婚、無效或終結。
- 如果上帝允許離婚和再婚,婚姻就不再能體現與基督同在的永恆保障。
- 舊約中天父與以色列的婚姻,以及新約基督與教會的婚姻,都體現了婚姻的永恆性。離婚並不能終結婚姻。只有死亡才能結束一段婚姻,使人得以自由地與他人結合。
關於離婚和再婚,我們可以持有任何我們想相信的觀點,但是…
在末日審判日,我們的主和救主耶穌基督將審判我們所做的一切,以及我們鼓勵他人所做的事情。每個人都有權利對離婚和再婚發表意見。然而,擁有意見,即使是非常強烈的意見,也不能使之成為真理或正確。即使有數百萬人持有相同的觀點,就像以利亞時代的以色列人和巴力先知一樣,這也不能使這種觀點成為真理。真理只有一件,就是上帝所說的真理。如果我們帶著對婚姻、離婚和再婚教義的觀點去解讀聖經,並尋找經文來支持和證明我們的觀點,我們就無法分辨上帝的真理和審判。我們會讓自己和他人陷入罪惡之中。
我們必須向神祈求祂對離婚和再婚的審判,並查考聖經,以便明白真理。聖經的所有內容必須一致。我們絕不能為了迎合自己的觀點而隨意曲解經文。如果有人提出你從未聽過的新解釋,要像庇哩亞人一樣,在聖經中查考。如果正確,就接受;如果與聖經其他部分不符,就將其視為異端而棄之不顧。
教會是如何令上帝感到厭倦的
在瑪拉基書第二章中,上帝在談到離婚時,最後以一段話總結了當今教會中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教義的現狀。第17節說:「你們用言語使耶和華厭煩,你們卻說:『我們在什麼事上使他厭煩呢?』你們說:『凡作惡的,在耶和華眼中都是好的,祂都喜悅他們;』又說:『公義的神在哪裡呢?』」如今,許多教會聲稱離婚和再婚不有罪,上帝也喜悅那些離婚的人。然而,我們說離婚再婚可以接受,或者說它不是罪,並不能改變它在上帝眼中仍然是罪的事實。事實上,這不僅會讓上帝對離婚再婚的人感到厭煩,也會讓我們以及我們所說的話感到厭煩。我們渴望上帝喜悅我們,而不是因我們的不順服而感到厭煩。
這條路是不是太窄、太難了?
在小冊子《人們稱我們為門諾派教徒》中,史蒂芬·埃伯索爾的一段話措辭精闢,尤其適用於離婚和再婚的情況。 「有時人們會問我們:『你們為什麼要把路走得這麼窄,這麼難?』原因就在這裡。我們相信教會應該盡可能地幫助彼此更容易地進入天堂。如果我們告訴你罪是可以接受的,而罪卻會把你拒之門外,那我們就把路走得太難了;但如果我們告訴你什麼是錯的,雖然你現在可能很難接受慶祝,但總有一天你會感到難過了我們的一切。
並非所有人都會接受耶穌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
在馬太福音19章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結尾,耶穌說並非所有人都會願意接受他所說的話:「耶穌對他們說:『除了賜給誰的以外,人不能領受這話。』」(馬太福音19:11)自摩西時代以來,人們心腸剛硬,影響了他們接受上帝關於離婚和誡誡的意願。當他們的慾望高漲時,他們順從慾望而非上帝。耶穌告訴我們,總是會有人不願意接受上帝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注定要下地獄。每個人都有選擇:是把耶穌放在第一位,還是把自我和慾望放在第一位。你的選擇是什麼?
如果我跟你分享的內容讓你生氣了怎麼辦?
上帝呼召我作守護者(以西結書 3:17-21),並告訴你們祂向我顯明的。祂並沒有要求我強迫你們改變心意。你們有自由去做任何事,相信任何事,但如果在審判日你們發現再婚是罪,並且會阻礙你們進入天堂,你們就不能向上帝辯解說沒有人告訴過你們真相。如果我們到了天堂才發現上帝允許再婚,那麼那些從未再婚的人在永恆中不會有任何損失,因為天堂裡沒有婚姻。如果我們發現再婚確實是罪,那麼所有再婚的人都將永遠下地獄。在世上「幾年」的再婚,換來永恆的地獄之苦,代價實在太慘重了!哥林多前書 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尾註:
1 Spiros Zodhiates,《希伯來文-希臘文關鍵研讀聖經》(田納西州查塔努加:AMG出版社,1991年),第1588頁
《尼西亞前教父》(亨德里克森出版社,1994年)第1卷,第167頁
《尼西亞前教父》(亨德里克森出版社,1994年)第2卷,第146、147頁。
《尼西亞前教父四書》(亨德里克森出版社,1994年)第2卷,第379頁
5位尼西亞前教父(亨德里克森出版社,1994年)第4卷,第405頁
《尼西亞前教父》(亨德里克森出版社,1994年)第4卷,第66頁
7基本生活原則研究所通訊 1997 年 7 月 第 2 頁
另見:頭巾對離婚的影響


